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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

指在工业、商业、农业上具有产业价值的专有权利。对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其主体可以是本国公民与法人,也可以是外国公民与法人。工业产权可以作为投资的一部分。 工业产权具体是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发明专利是创造发明人对其发明独立使用的权利。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关于机械、工具等构造和形状的革新设计的独占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对商品的外形、图案、色彩及与之相联系的工艺设计的独占权利。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后独占使用的权利。有的国家法律及国际公约还包含有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等内容。工业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1)以商标为代表(包括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企业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用于区别商品、服务的来源的标记。(2)以发明专利为代表(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和产品新技术、新设计密切相关的标记。 工业产权具有下列特点:(1)专有性,亦称排他性,指工业产权专属权利人所有。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未经国家强制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制造、使用和销售。(2)时间性,指法律对工业产权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不再受法律保护。有的工业产权在权利有效期限届满前可以按法律规定进行展延,继续受到保护;不按规定进行续展的,权利也即终止。(3)地域性,指对工业产权的保护都有一定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保护的工业产权,只在该国家有效,在其它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如果权利人希望在其它国家享有这些权利,原则上必须依照其它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请。除非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工业产权保护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它国家授予的工业产权。 发明、商标等要成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各国为保护工业产权一般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获得工业产权的条件、程序以及权利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业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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