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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

保险人承保各种民用、公用及工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因建筑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保险。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总包人或分包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雇佣的建筑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建筑工程保险的期限是,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它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为限。依我国开办的建筑工程保险,保险人对承保的建筑工程因下列原因所致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火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乏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突然事故。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应有明确约定,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装置、设备的失灵;(8)全部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损失;(10)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约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14)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负的责任,但投保人附加投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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