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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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实施中对有资格提起反补贴起诉和反倾销起诉的国内生产商的称呼。关贸总协定反补贴守则第6条第5款将“国内工业”解释为相同产品的全体国内生产商或那些其产品的集体产量构成这些产品全部国内生产中占主要比例的国内生产商。但当生产商与被指控为补贴(或倾销)产品的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或者它们自己就是所称补贴(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时,国内工业可指为其余的生产商。在特殊情况下,可把某缔约方领土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而每个市场内的生产者可看作是一个单独的产业,条件是:(1)该市场的生产者在该市场销售其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有关产品;(2)该市场的需求主要不是由该领土的其它地方的生产商供应,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整个国内工业的主要部分没有受到损害,如果补贴(或倾销)产品集中在这样一个孤立市场,而且补贴(倾销)的进口商品正在对这个市场内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生产商造成损害,则这些生产商可作为“国内工业”。但如果在此孤立市场确定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条件成立,则只能在此孤立市场内对补贴(倾销)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而不能在该进口缔约方整个国内市场征收。乌拉圭回合拟对国内工业作出较明确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