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总产值
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通称工厂法总产值。它是新中国建立迄今,我国计划统计工作中用以综合表现工业产品产量的主要指标,因此,一般泛称工业总产值即指工厂法总产值而言,它是工农业总产值和社会总产值(Total Product of Soci-ety)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的基本原则是:以一个工业企业作为整体,只计算企业的最终产品价值(按现行价格或不变价格),企业内不允许重复计算。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的工业总产值,就是该部门范围内或该地区范围内各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之和;全国工业总产值就是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之和。显然,按工厂法计算,工业产品的价值,不论是转移价值部分还是新创造的价值部分,在工业企业范围内,都只能计算一次,而在工业企业范围之外,则可以多次重复计算。工厂法总产值由三个部分组成:(1)成品价值。在企业内已完成最后一道工序,不需作进一步工业性加工,并经检验合格、办完入库手续的工业实物产品的全部价值。既包括基本车间生产的,也包括辅助车间、附属车间生产的;既包括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也包括用订货者来料生产的;既包括已经销售的,也包括尚未销售但准备出售的;既包括对企业以外出售的,也包括对本企业所属非工业、非生产单位出售或提供的,还包括企业作为固定资产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2)已完成的对外承做工业性作业的加工价值。即企业对外承做的已完工的工业生产性劳务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包括为本企业所属非工业、非生产单位所做的工业性作业和为本企业工业生产用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进行的大修理作业的价值)。工业性作业并不创造新的实物产品,只是通过修理、个别工序的加工(如油漆、电镀、研磨等)、外来零配件的简单装配等活动,恢复或增加原有工业产品的某些使用价值。因此,计入工业总产值内的工业性作业价值,是加工价值,即作业过程中追加的价值,不包括作业对象本身的价值;(3)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指处于企业生产过程的不同加工阶段,仍需在本企业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半成品、在制品)的期末结存减去期初结存的差额。这个差额可能是正值或负值。工厂法总产值包括这一差额,是为了防止同一企业在不同计算期产值计算的重复和遗漏。工厂法总产值具有以下特点:(1)受产品价值中转移价值,特别是原材料价值大小的影响;(2)企业的总产值不能反映企业生产起点或企业内生产组织结构的改变;(3)地区和部门的总产值,受地区内、部门内工业生产专业化、协作化程度的影响。工厂法工业总产值作为反映工业产品总量的综合性指标,通常用来制订和检查全国、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工业生产计划,反映工业生产的规模、水平,研究工业生产的发展速度,分析工业与其他部门以及工业内部的比例关系,并作为计算诸如劳动生产率、产值资金率、产值利润率等重要经济指标的依据。但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这些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