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三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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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工业生产中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这些有害物达到一定程度,就对人、畜产生危害1974年1月1日起,国家公布和试行“三废”排放标准。用法令的形式把工业“三废”排出量限制在某种程度之内,使这些污染物在空气、水等环境中的含量,不超过对人群、生物、资源、设施的危害程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要实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要加强管理,搞好设备维修,防止跑、冒、滴、漏,避免生产事故,减少“三废”排放数量;对于一时不能利用的有害工业“废水”、“废气”,要进行回收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对工业“废渣”的堆放,必须妥善及时处理,不能占地积留。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将“三废”综合利用和净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健全原材料和燃料消耗、用水量和排污量等定额管理制度;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三废”监测工作,并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标准情况对 造成 污染危害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