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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建筑资金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用于修建简易的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的专用基金。此项基金的来源,在实行“利改税”以前,由财政核拨专款;在实行“利改税”后,由税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其使用范围是修建一些简易仓库、围墙、排水渠、水池、一般水井、临时货棚、果菜窖(洞)、畜禽圈棚、烘房、茶炉房、厕所以及国家统一分配的运输汽车等。为了核算此项基金,现行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中设置了“简易建筑资金”科目,并规定:用此项基金购置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直接冲减本科目;用此项基金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进行其他修建时,要通过“简易建筑工程”科目核算,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冲减本科目和 “简易建筑工程”科目。用简易建筑资金修建的建筑和设施,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律转入固定资产,同时增加固定资金.并按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 参见“简易建筑工程”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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