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危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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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违反建筑规则,设计、建造或拆除、变更建筑物,故意或过失地危及他人生命或身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主观上有引起公共危险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建筑规则,设计、建造或拆除、变更建筑物的行为,因而危及他人生命或身体,但不以造成伤亡为必要条件。个别国家的刑法有此罪名。联邦德国刑法在公共危险罪一章中规定:违反公认的建筑技术规则而为建筑物的设计、指挥、施工或拆除,或者执行设计、指挥、施工之职务或营业,或增加、变更建筑物中的设施,因而危及他人身体或生命的,构成本罪。过失造成危险的,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