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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修

城乡建设系统建筑企业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对由其承建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负责给予修理的保证。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规定的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由使用单位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理。施工单位自接到通知日起,最迟十日内必须到达现场与使用单位共同确定返修内容,尽快进行修理,使用单位应给予配合。否则,除特殊情况外,使用单位有权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花费的全部修理费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得提出异议。在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修理时间后,施工单位未按商定的期限消除质量缺陷时,应向使用单位交纳违约金。返修项目的质量验收,以国家规定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要求为准。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确定工程返修责任、费用等问题时,如发生争议,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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