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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是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它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形式。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凡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之一。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包括以下有关各方。(一)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所有人。(二)施工单位。主承包人或分承包人。所谓分承包人,即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三)技术顾问。业主或工程所有人雇用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对工程进行设计、咨询或监督)。由于被保险人不止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为了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追偿责任,大部分保险单都加贴共保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建筑工程合同提供的直接保障,承保财产以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为依据,因此对工程的确切名称、合同的号码,必须在保险单内详细列明。一般建筑工程一切险可承保财产有如下各项。(一)合同规定的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在工地的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主要保险项目。(二)建筑用机器、工具、设备和临时工房及其屋内存放的东西,均属履行建筑合同所需要的,是被保险人所有的或为被保险人所负责的物件。(三)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原有财产。在前两项中可能已包括了一部分业主在工地的原有财产,因此这项是除前两项以外另加的项目。(四)安装工程项目。如果这些项目已在第(一)项内包括进去,就毋须另行加保。(五)场地清理费。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场地上产生了大量的残砾,为清理工地现场就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它虽属一项费用,但也可成为一个保险项目。(六)工地内的现成建筑物。(七)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一般只保财产的物质损失,不保灾害引起的一切间接损失。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回复财产原状的费用来估算(回复费用按回复所需的工期和方式来确定)。现场的必要清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防止和减少损失而采取的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一般也给予补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从开工到完工的全过程,保险期限就是整个工程期限,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但对大型、综合性的工程,由于其中各个部分分期施工,如投保人要求分别投保,经保险人同意,可在保险单的明细表内列明,或分别签发保险单。保险责任自投保工程开工日起或自承保项目所用材料卸至工地时起开始。保险责任的终止,按以下规定办理,而以先发生者为准。(1)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日期终止。(2)工程建筑或安装完毕,移交给工程的业主或签发完工证明时终止。(3)工程业主开始使用时。如部分使用、到该使用部分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安装险承保的被安装的机器、设备,如全部或部分是旧的,到试车开始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此外,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工程不能如期完工,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在加缴保险费后,保险人签发批单,展延保险期限。保险费按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 另外,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还加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保险人在承保某建筑工程的同时,还对该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应予除外。这项保险仅保障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时的补偿,包括人身伤亡、收入的损失和使用的丧失,但不包括任何罚款。居民购买力“居民消费品购买力”的简称。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城乡居民用于购买消费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它构成社会商品购买力的主要部分。其大小直接取决于居民的货币收入(保留)中用于商品部分和非商品部分的比例。我国居民货币收入的主要来源是:(1)居民从事社会劳动的收入,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农民的净货币收入(其中已扣除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商品支出)、个体劳动者的净货币收入等;(2)居民从国家财政得到的补助,如副食品价格补帖、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等;(3)储蓄利息、侨汇等其他货币收入。居民的非商品支出主要是房租、交通、邮电、医疗、学费、文娱生活等服务支出。居民从社会产品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中获得的货币收入,扣除非商品支出,形成该时期居民消费品购买力。而从购买力实现过程的角度观察,一定时期居民消费品购买力等于居民本期已实现的消费品购买力加上本期居民储蓄与手存现金期末期初结存的增减额,形成本期结余购买力。反之,其减小额,则是动用以前时期的结余购买力。居民购买力及其实现情况,对研究人民生活水平,市场供应平衡,货币的流动及储蓄的变动趋势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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