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许可
国家实行建筑许可管理制度。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从业资格制度 指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人员实行资质或资格审查,并许可其按照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从事相应建筑活动的制度。它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两类。(1)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制度。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2)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使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