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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

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建筑单位。建筑企业的行业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区(市)、县,为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建筑业主管部门。1984年3月22日颁布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筑安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5个本条件:(1)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2)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3)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流动资金:(4)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本《条例》还规定,申请开办建筑企业,须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章,报各地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批准登记发照的建筑企业,一律不准开业,不得刻制公章和签订承、发包合同,银行不予开立帐户。建筑企业按技术资料和规模,分为一、二、三、四级。未达到规定等级的建筑企业有建筑队、修缮队、油漆粉刷队和水电安装队等。所有建筑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不得超级承担任务。建筑企业可根据承担任务的特点和自身条件,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经营方式。(1)工程承包;(2)经营商品房屋;(3)经营商品构配件;(4)机械、工具、定型钢模板租赁:(5)建筑咨询和技术服务:(6)联合经营;(7)各种形式的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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