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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杀

中国古代罪名。“七杀”之一。指本无杀人之意,因相互戏耍而致杀人。《晋书·刑法志》:“两和相害谓之戏。”既无杀人意图,又无相斗情节。《唐律疏议》限定戏杀的条件:“以力共戏,至死和同。”杀人者与被杀者自始至终均为戏耍,没有杀人意图,直至一方死亡。对于戏杀者,因本无杀人的主观恶意,故对其处理较斗杀为轻。《唐律疏议·斗讼》:“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一般情况下戏杀人,减斗杀罪二等处罚。但如果以有锋刃的器械相戏,或者在高险、水中等较危险的场所因戏耍而致死亡,即使原无杀人意图,亦无相斗情节,也只能减斗杀罪一等处罚。此种场合原有危险性,知危险而相戏,主观疏忽程度相对较重,故不能过宽处罚。宋明清律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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