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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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产品制造的方法专利。《知识产权协定》28.1 (b)规定,方法专利的权利所有人有权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并防止使用、许诺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该协定第34条专门规定了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就涉及侵犯这些权利的民事诉讼而言,司法机关有权责令被告方证明其获得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已获专利的方法。因此,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在下列一种情况下,任何未经专利所有权人同意而生产的相同产品,如无相反的证明,则应被视为是通过该已获专利方法所获得的:(1)如通过该已获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是新的;(2)如存在实质性的可能性表明该相同产品是由该方法生产的,而专利所有人经过合理努力不能确定事实上使用了该方法。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旨在更有效地保护方法专利所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