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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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被告人时所采用的方法。通常有两种:①报告法,即让被告人就自己所经历的事实和所知道的情况进行陈述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时,讯问人员虽然可以从被告人的陈述报告中获得有关线索,但是总会有不得要领、收益不大的感觉。因为被告人如果真犯有罪行,就会千方百计地隐瞒真象,而用无关紧要的情节或纯粹的主观想象、自我批判等拖延时间,同时,受被告人性格的影响,有的被告人会滔滔不绝,在一些没有价值的枝节问题上无休止地谈论,使讯问者感到厌烦;而有的被告人则言语极少,不能进行所要求的陈述,言语过于简略,无法从中获得有关情况。②问答法,即由讯问人提问而让被讯问人回答的讯问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直截了当,能直接获得所需要的内容;缺点是讯问者的意图容易为被讯问人所了解,因而会探知自己的事情被发现的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同时,这种方法也有诱导讯问的缺点。参见“问答讯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