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西藏自治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组成、任期和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进行。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301名代表组成,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9月1日至9月9日在拉萨举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本届代表大会只召开了一次会议,听取讨论了中央代表团负责人的有关指示和西藏工委的政治报告以及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政府工作等项报告,通过6项决议,并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撤消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成立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并选举产生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西藏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由于当时“文化大革命”的特殊历史背景,没有能够按照法律程序举行任何会议,而只是根据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成立的时间,将1968年9月5日召开的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大会列为西藏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由728名代表组成,共召开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自治区革委会、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法院、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等工作报告9项,并作出相应决议。三届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一届自治区革委会组成人员和出席五届全国人大西藏代表;三届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在此以前,各届人大未设常委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由自治区革委会代行)撤销自治区革委会,成立西藏自治人民政府,并选举产生了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各地检察分院检察长,通过人事任免案7项。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977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拉萨举行。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由531名代表组成,共召开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自治区第七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工作报告9项,并作出相应决议,通过提案493件,选举产生了出席第七届全国人大西藏代表19人,通过人事任免案9项。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4月20日—4月29日在拉萨举行。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由457名代表组成,至1991年9月本届代表大会共召开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区法院、区检察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等工作报告14项,并作出相应决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通过人事任免案5项;通过提案286件,设立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三个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治区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7月25日—8月6日在拉萨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