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税收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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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中央政府与西藏自治区政府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我国对西藏自治区在税收管理体制方面一直实行特殊政策。1950年10月,昌都地区的税收由昌都人民解放委员会管理。1952年班禅返藏后,其所辖后藏地区的税收由班禅管理。除昌都、后藏之外,其余地区的税收,由西藏地方政府管理。1959年后,全西藏的税收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统一管理。 1960年统一西藏税制后,明确规定税收管理体制:除个别单位和产品需要减免税的,由行署(市)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外,税法的制定和颁布、税法的解释、实施细则的制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全区范围的减免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调整,均由自治区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