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关于西藏通商交通问题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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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2月31日至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在北京就双方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了谈判。两国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进行了充分协商,经过4个月的谈判,于1954年4月29日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该协定自6月3日开始生效,有效期为8年,期满前,如双方同意可延长有效期。协定规定:中印双方可各在对方设立3个商务代理处,双方商务代理处享有同等地位和同等的待遇;还规定了双方商人具体的贸易地点、经由的山口和道路;此外,还规定了双方香客朝圣的有关事宜,双方外交人员、公务员人员、两国国民往来过境办法等等。印度政府同意撒退其在中国西藏地方的武装部队,同意将印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全部驿站和邮政、电报及电话等企业以及其全部设备交给中国政府。该次谈判及达成的协议,解决了中印关系的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有助于中印双边关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