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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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为进一步统一祖国而对西藏地区采取的重大措施。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一次意义重大的成功尝试。1951年4月,西藏地方政府派出的以阿沛·阿旺晋美为全权首席代表的和平谈判代表团由陆路来到北京(滞留在印度的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也同时由海路到达北京),同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以李维汉为全权首席代表的代表团,进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问题的谈判。双方经过20多天的协商谈判,圆满达成协议,并于同年5月23日在北京正式签字。协议共17条,主要内容有;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不变,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改善人民生活等。根据协议规定,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抵达拉萨。10月26日,人民解放军进驻拉萨,受到各界人民的热烈欢迎。从此,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中来,走上团结、进步、发展的光明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