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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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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4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规定:在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之后,今后西藏工作必须采取稳定发展的方针,从今年算起,5年以内不搞社会主义改造,不搞合作社(连试点也不搞),更不搞人民公社,集中力量把民主革命搞彻底,让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稳定下来,让农(牧)民的经济得到发展,让翻了身的农奴群众确实尝到民主改革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在这五年我们在西藏的一切政策包括经济政策、财贸政策、社会改革政策、民族政策、对上层人士的团结改造政策、宗教政策,等等,都一定要力求稳妥,都要防左防急。根据上述方针,今后西藏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集中力量领导群众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改善人民生活;②彻底完成民主改革,向群众深入进行民主改革的政策、思想教育,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前途的教育;③肃清残余叛乱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④做好上层统一战线工作;⑤整顿干部作风,发展党的组织,培养藏族干部;⑥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西藏自治区。《指示》还专门对宗教问题和边境地区工作提出意见,要求对待宗教问题要慎重,不能性急。废除宗教中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民主革命中的任务,应该完成。但是,人民群众正当的宗教生活必须照顾,必须长期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时把群众的注意力吸引到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发展生产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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