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自治机关,它的组成、任期和职权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1951年4月19日—5月10日,召开新疆省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由549名代表组成(后增加到634人),选举新疆省人民政府。第二次会议于1952年8月21日—9月10日举行,成立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新疆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新疆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共召开一届两次会议。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376名代表组成,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20日至7月30日举行,选举出席一届全国人大的代表。第二次会议于1955年9月29日通过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新疆省人民代表大会改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人代会共召开四次会议,三次、四次会议在自治区成立后分别于1956年7月和1957年4月举行。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由388名代表组成,共召开三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 1959年1月21日至1月29日举行,选举自治区出席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由449名代表组成,只举行两次会议。1964年3月13日至3月26日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改革维吾尔、哈萨克文字的决议,选举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当年10月22日至11月1日举行第二次会议,选举自治区出席三届全国人大的代表。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再未举行会议。1968年9月5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1970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第五次全委会议,讨论通过了自治区出席四届全国人大的代表名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由800名代表组成,共召开五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1月30日至2月3日举行;听取审议了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自治区出席五届全国人大的代表。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8月25日至9月5日举行,决定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选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次会议后,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2项,作出决议、决定20项,通过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关于起草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成立起草委员会的决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672名组成,共召开六次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7项,作出决议、决定35项,选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自治区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4月22日至4月30日举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550名组成,迄今已召开四次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的报告24项,通过决议、决定24项,选举自治区出席七届全国人大的代表。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至1月29日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