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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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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的组成、任期和职权,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79年9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有53名组成人员,共召开20次例会。五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于1979年9月7日举行,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10月1日正式办公。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工作报告42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44人次,制定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18件,其中五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继续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和同时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定等三个地方性法规,是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后制定的第一批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有47名组成人员,共召开例会30次。听取审议工作报告67项,制定和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28件,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件。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58人次。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现有64名组成人员。截止1990年底,共召开例会17次,听取审议工作报告55项,制定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36件,批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件。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87人次,撤销一名自治区副主席和交通厅厅长职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现设有办公厅、调查研究室、法制委员会、民族侨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牧委员会和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为办事机构。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在和田、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哈密和伊犁、塔城、阿勒泰地区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分别作为自治区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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