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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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拨给农户长期使用的少量柴山、荒坡。自留山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民个人,自留山上收获的产品归村民个人支配。自留山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历史习惯和群众生活需要,在荒地较多的地方,由集体统一安排,就近划拨。自留山制度在我国农业合作化时期开始产生,农村人民公社化后,继续存在。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1981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又规定: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由社员长期使用,自留山上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自留山的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1981年7月国务院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中规定,自留山的面积,一般是荒山荒地多的多划,荒山荒地少的地方可以少划或不划。有的地方,每户三至五亩,多的可达十亩,有的地方自留山面积占社队林业用地总面积的5%至15%,个别的达20%至30%。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更进一步放宽政策,凡集体的荒山,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全部或部分地划给社员作自留山,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土地归集体所有,所种林草归己,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