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驴助手

台湾个人所得税

亦称台湾“综合所得税”。指台湾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加以合并,按其家庭状况,准予减除不同的免税额和扣除额后,以其余额衡量其纳税能力,并按确定税率征税。其纳税人是取得来源于台湾的应税所得的个人,分为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前者指在台湾有住所,而且是常住的;或在台湾虽无住所,但有1年以上期间的居所的;后者指在台湾既无住所也无居所的;或在台湾居住不满1年的;或在台湾有住所而不常住的。对居住者一般按累进税率征税;对非居住者按通常税率源泉征收。其课征对象仅限于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有所得。台湾将个人所得按不同性质分为9类,这些类别是:1.营利所得,包括股份分红、无限公司支配的分配利润、个人事业主每年从其个人企业取得的利润、个人从事临时交易取得的所得等;2.执行业务所得,是指执行业务者(如律师、会计师、演员等)的业务或演技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3.薪资所得,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所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种补助费等;4利息所得,包括公债、公司债、短期票券、储蓄等的利息或收益;5.资产租赁及权利金所得,主要指财产出租、出典或专利权、商标权等特许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但可扣除必要费用;6.自力耕作、渔、牧、林矿的所得,所得额是从年收入额中扣除必要费用后的金额;7.财产交易所得,可减除必要的费用;8.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所得;9.其他所得,指不属于上列1至8项的所得,承认扣除必要费用及原价。纳税义务人的配偶或抚养的家属有取得上述所得的,应与纳税义务人的所得合并计算申报。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经营2个以上的营利企业的,税务当局查定的亏损可从查定营利所得中扣除。这些营利企业得用兰色申报表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综合所得税申报。台湾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以下项目:(1)免税所得。包括现役军人、托幼及中小学教职员的薪饷;伤害或死去的损害赔偿金;公职人员的抚恤金;养老金、退休金、强制性储蓄存款利息;人身保险、劳工保险等保险付给;为奖励进修和从事研究而给予的奖学金、考察补助费;个人出售土地或家用衣物、家具所得;全年合计数在18万元新台币以下的个人稿费、作曲等收入;因继承遗产或赠予所取得的财产,等等。(2)宽免额。本人、配偶及其合乎规定的抚养亲属等都可得到一定的税收宽免。如1990年,每人每年宽免额为4200元新台币。(3)扣除额。纳税人除可以选择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作为应纳税扣除项目外,还可以扣除特别的扣除额。其中,标准扣除额为,个人扣除33000元新台币,有配偶者扣除49500元新台币;列举扣除额包括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和购房借款利息等;特别扣除额包括财产交易损失、薪金所得特别扣除4500元新台币、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和残疾特别扣除额。台湾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制,每一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所得额、扣除额及累进税率均于年度开始前,经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如1990年度,台湾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综合所得净额在30万元新台币以下,税率为6%,最高一级,综合所得净额在300万元新台币以上,税率为40%。由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的综合所得,既可减除免税额、扣除额,又可扣除必要的成本和费用,因此,收入越少,扣除部分所占比重越大,相反,收入越多,扣除部分的比重越小,需要纳税的部分比重就越大。以职工工资为例,当一名职工的年薪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下时,所得扣除额在33.7%以上。而当年收入在新台币300万元以上时,扣除额在3. 4%以下。由于人们的收入情况千差万别,有时很难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因而台湾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各种所得的定义、计算方法、免税额及扣除额的项目、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等,都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每年的2月1日到3月31日之间提出记载上年所得额、扣除额、纳税额等的申报书。应纳税额必须在申报限期前交纳。自由职业者、个人事业主、合伙人及营利企业,有必要在每年7月31日前按估算全年税额的50%进行预交。按源泉征收的,源泉征收义务人应将代扣税款在10日内向金库交纳。需要扣除成本或必要费用的纳税人必须健全收支帐目,根据确实凭证记载,凭证和帐簿至少保存五年。

经济管理百科 ·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