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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税制概况

台湾现行税收制度,依照财政收支划分法的规定分为“国税”、省及直辖市税、县税3级。具体划分方式为:“国税”包括对个人所得课征的综合所得税、对营利事业课征的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及赠予税、证券交易税、货物税等;省及直辖市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商港建设费等;县税包括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等,此外还有一些公卖利益和地方政府在若干地方税上附加征收的“教育捐”。在现有的税种中,所得税占主要地位,为第一大税,在赋税收入中的比重也逐年提高。1989年所得税的实际征收净额达1570. 6亿元,占赋税收入的23. 2%;其次为关税,占财政收入比重为16.5%;第三是营业税,第四为土地增值税,第五为货物税,第六为公卖利益。这六项收入的总和约占赋税收入的82.9%。台湾赋税收入总额1989年达6773. 9亿元,其中直接税比重上升,达到47. 3%。从整体税收负担来看,大约在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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