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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地增值税

台湾土地税的一种,是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就其价值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有偿转移土地的,为原土地所有权人;无偿转移土地的,为取得土地所有权人;设定典权土地则为出典人;有偿转移土地所有权而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由取得所有权人代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价值增值额,即土地涨价总额减去原规定地价或前次转移时核计土地增值税的现值数额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3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率(增值额与原规定地价或前次转移时核计土地增值税的现值之比)在100%以下的,就其增值额征收40%;增值率在100%到200%的,税率为50%;增值率在200%以上的,税率按60%征收。另外,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城市面积未超过3公亩、农村面积未超过7公亩的部分,按涨价数额征收10%的比例税率。购买空地或荒地,未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出售的,就应纳税额加征10%。土地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有:因继承而移转的土地、各级政府出售或赠予的公有土地及受赠的土地、私人捐赠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使用的土地等。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1次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交易行为,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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