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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使用牌照税

台湾对使用公共水陆交通路线的车、船、驮兽等交通工具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应税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税额按应税交通工具分类确定,有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有的采用从价累进征收。机动车辆分乘人大汽车、乘人小汽车、载货汽车和机器脚踏车四类,按汽缸总排气量定额征收,乘人小汽车全年税额最高的为新台币75600元,最低为1350元。对属于军队装备编制内的交通工具及已经海关征收吨税的轮船、卫生机关及公共团体设立的医院的车辆、专供教育文化宣传的车辆等免征使用牌照税。台湾使用牌照税每年分两次发单征收,一般在换发使用牌照时征税,由应税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应税交通工具的完税使用牌照按年换发一次。经核准免税的交通工具须领免税使用牌照。使用牌照税之稽征由省(市)主管稽征机关办理,必要时可委托当地交通管理机关代征税款及统一发照。但使用牌照税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目增收附加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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