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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证券市场

台湾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流通市场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62年2月,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由45家公营和民营事业投资组成,股份各占39%和61%,股东全是法人组织。实际上,台湾的证券交易活动在1962年以前早就存在,并于1960年9月成立了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隶属“财政部”其主要职责是:(1)证券募集、发行的核准、管理和监督;(2)证券上市的核准、交易的管理和监督;(3)有关证券顾问事务的核准以及有关证券管理的检查;(4)证券商的核准、管理及监督;(5)证券商业同业公会的指导和监督;(6)证券交易的特许;(7)证券商和交易所负责人的管理:(8)有关业务的联系与协调;(9)对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和业务进行检查,等等。 证券管理委员会授予证券交易所如下权利:(1)制订、执行证券交易所章程;(2)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使用;(3)市场集会关闭与停止;(4)证券商的买卖受托;(5)买卖种类;(6)买卖程序与方法;(7)买卖单位;(8)价格升降单位与幅度;(9)结算、交割日期与方法:(10)仲裁有关争执。 台湾股票的发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开募股。为筹集资金,对非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但公司发行人应首先认购不少于第一次发行股份的25%,并应提出20%■托承销。对公开募股的公司,须报名主管机关核准发行公司除提交发起人姓名,简历,认可数,招股章程,代收款项的银行名称及地址等项外,还要加报“公开说明书”,主要记载公司概况、营业计划、专家审查意见、业务与设备、资本与股份、公司债发行记录、财务状况、近年营业报告以及年度营业计划等项目。另一种是新股公开发行。公司增加资本,募集新股,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报主管机关核准,而且还要经核定的发行机构签证后始得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同样也须经董事会决议报请主管机关核批,并提交下列资料(1)公司名称;(2)公司债总额及面额;(3利率、期限、偿还方式、偿还债额的筹集计划,(4)公司债余额;(5)发行价格;(6)公司股份总额及已发行股份额;(7)公司净资产;(8)受托人名称地址;(9)承销商名称、地址;(10)前已发行的公司债有无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情况;(11)签证机构名称;(12)担保的种类和名称等。 按照台湾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其盈余和利润能力必须足以负担利益支出,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没有担保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2。 台湾证券的上市交易要经受严格的审核。凡申请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必须送交申请书给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台湾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定。批准后再向证券经纪商处订立开户契约,自契约生效之日起,委托人即可在交易市场上买卖上市证券。上市买卖的方式有三种:(1)当日交割。成交后两天内办理交割。(2)例行交割。即订约与履约之间有一段时间,买主可延至履约日付款,卖主将股票交给买主;但卖主可在履约日未到以另一价格买回股票。(3)信用交易。客户须在证券经纪商中开立信用帐户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台湾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商有三种:(4)承销商。是从事有价证券的承募、代募或承销、代销的专业公司行号。证券承销商应具备的条件是,以本专业为业务的公司,银行或经纪人拥有4000万元新台币资本。业务分两种,一种是包销,销售不完,自己购买,佣金最高3%。另一种是代销,佣金最高为1.5%。为避免承销风险,台湾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承销商包销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净值的4倍,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倍,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80%。(2)自营商。是从事有价证券自行买卖业务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或以买卖证券为专业的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2000万港元;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中至少有1/3从事3年以上证券或金融事业的历史在业务经营中,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自营商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倍,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50%。(3)经纪商。是从事代客买卖业务的法人,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拿出30%交证券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经纪商负债比例规定与自营商相同,但经纪商和自营商分工严格,不得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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