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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方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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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国民党当局在县级以下机关推行的一种管理制度。始于1950年4月当时台湾国民党当局正式颁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规定各县市均为法人在台湾省政府监督下由地方自治团体依自己意志以选举方式自行组织机关来进行行政管理其组织表现形式为县市议会和县市政府。规定其政府权责共25条主要是:县市自治的规划所属行政区域的调整公职人员的选举以及办理地籍、教育、文化和卫生、水利、农村、渔牧、交通等。其议会权责为:议决自治事项制定所属规章议决预算及审议决算等共9条。这项制度被台湾国民党当局宣称为是以所谓“国家”法律授权的一种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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