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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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1949年国民党政府迁台湾省后的审计。台湾省审计是在迁台前审计制度的基础上演进的。其审计制度的框架基本未变,但对审计职权则进一步强调“审计制度之严疏,关系财政之实施”,“审计乃财务上之司法监督”等原则,并注重效能的考核和财务责任的审计。同时,随着审计空间之变化和经济之发展,对审计法规作了一系列的订定和修正。1950年修正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职权为:1.监督预算之执行,2.核定收支命令,3.审核计算决算,4.稽察财政上之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1972年通过施行修正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构和审计种类作了新的规定。如审计机关在中央为审计部,在省市为审计处,并在重要的公务机关实行派驻审计制度,审计职权在原四项内容基础上,增加“考核财务效能”和“核定财务责任”的内容。 根据以上新修正的审计法规定,审计部组织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正。其一,审计机关的构成,由原来的“事前审计”、“事后审计”、“稽察”改为“公务审计”、“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财物审计”等。其二,增加审计人员员额,减少行政人员。其三,审计人员职称由“审计”、“协审”、“稽察”、“核算员”改为“审计官”、“审计师”、“稽察师”、“审计员”、“稽察员”。 台湾省地方审计机关及派驻机构,按新审计法规定,中央设审计部,各省市设审计处,各县市设审计室,中央和地方特种公务机关,公有营业机关,公有事业机关设审计处或审计室。 可见,台湾省审计由注意合法审计走向考核效能和核定财务责任审计,对宏观管理和介入逐步扩大,审计法规亦较健全,对财政控制较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