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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最本质的属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安或警察机关的性质,都是由其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表明了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在国家政权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及肩负着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的职能。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发挥专政与民主两个职能。专政职能:它同军队、法庭、监狱共同构成国家政权的主要支柱,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向着极少数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民主职能: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教育人民遵守法制,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卫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2.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它表明了公安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特殊属性,既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 部分,又不同于经济、文化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它 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 表现在:它领导和指挥着正规化的人民武装警察和 带有军事性质的刑事、治安、防暴警察队伍,按照 国家的统一装备标准配备武器装备,实行军事化管 理,执行镇压武装暴乱、扑灭恐怖组织活动,追捕 潜逃罪犯,歼灭小股匪特等武装性质的工作任务。这 是其他任何国家行政机关所不具有的武装性质。3. 公安机关是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 门机关。公安机关的上述性质表明:公安机关是国家 的治安机关。国家法律赋予它行使治安管理的权力, 依据法律赋予的一定权力和强制手段维护治安秩 序。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国家法律赋予它进行侦查 的权力。依据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力,同反革命分子和 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进行斗争,保卫国家 内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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