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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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税务机构分为“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台湾省原无专设中央税机构,中央税统由地方政府一并征收。1967年、1969年台北、高雄两市先后成立“国税局”机构,单独征收中央税。经过10多年的经验总结,1992年7月1日全省正式成立北、中、南3区国税局,其所属机构于当年9月分别完成组建任务,普遍成立“国税局”机构之后,全省中央税统由该局征收。台湾省北、中、南3区“国税局”成立时,本着精简编制原则,当年核定人员5013人,但实际用人大大低于此数。1993年7月统计,“国税局”人员仅3467人,低于编制核定数的31%。而且征管质量显著提高。台湾省“国税局”直接征收中央税后,指挥层次从代征时的7个层次简化为3个层次,提高了稽征水平和绩效。台湾省由于以往长期由地方代征中央税,一旦改由国税局自行征收,纳税人由过去的1个机关征收,改为两个机关,执行初期对适用的何种税目和业务须向那一机关申报,往往缺乏了解,须加以改进当地税务界人士认为:1.应进一步合理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收入,重视经济影响和效率原则,具体是:(1)税基较广而变动较大的税源归中央税收入,力求长期平衡收入;(2)较易表现用途的税种由地方征收,以激发纳税意愿。2.国税局在提高本身稽征业务同时,应支持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其提高稽征水平。3.重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人事交流,使各级税务人员了解不同工作环境,扩大业务知识范围。4.建立中央税和地方税资料的共用制度,并扩大资料运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