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补习教育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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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教育法规之一。根据《补习教育法》订立。1978年由台湾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共29条。主要内容为:(1)开办单独设立的公私立高级进修补习学校,其设备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学校的要求;开办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附设进修补习学校,所开科目以该校原有科目经办理3年以上成绩优良者为原则;(2)各级补习学校的班级编制、成绩考查及教职员资格、俸给、保障等均按同级同类学校有关规定办理;(3)凡属附设的补习学校,其教务、训导及总务等工作,得由原属学校、机关或机构的人员兼任办理;(4)入学资格,国民补习学校(程度相当于初中、小学)的新生入学无资格限制,但须年满12周岁;高级进修补习学校与专科进修补习学校的新生入学,分别要有初中或高级中学毕业(或与之相等的学历的资格),并须经入学考试合格;(5)各级补习学校之教学科目,教学时数均参照同级同类学校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