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建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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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教育名词。泛指教育与经济建设的全面协调配合措施。专指学校与企业合作培育人才的教育方式。这种方式源于美国的“合作教育”。学生一方面在学校学习相关理论与基本技能,一方面在合作的企业进行实际的专业训练,学习实用技能。这两种学习活动,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设计和督导,以双方合约规定的方式和间隔期轮流交替进行,使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加大加深学习效果,端正工作态度,增进就业能力。台湾于1948年成立“省建教合作委员会”,1953年制定“建教合作办法”,1954年订立“建教合作实施方案”,修订“台湾省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推动大专院校和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法主要有:(1)学校课程教材及教法力求适应企业及行业的实际需要;(2)企业的设备尽可能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3)企业委托职业学校代培人才;(4)企业选送职工进职业学校进修;(5)1967年后有的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办“建教合作班”。大专院校与企业合作办法主要有:(1)企业协助学生实习;(2)企业为储备人才,在大专院校相关科室设置奖学金,领取奖学金者毕业后按契约到企业服务规定的年限;(3)企业委托学校进行专题研究或技术改造;(4)企业委托学校增设科系及课程,培育所需专门人才;(5)企业选送在职技术人员到大专院校深造。采取何种合作办法由学校与企业签约规定,由建教合作顾问委员会协助办理、监督执行。台湾地方当局1974年将以往建教合作实施方案及几种办法合并修正,另行颁布“建教合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