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制度
台湾的金融制度是从国民党政府占据台湾后,在对原有的金融机构及撤台的金融机构进行改组和复办的基础上建立的。到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正式复业,单一式的中央银行制度逐步发展起来它是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当地一般银行为主体,基层金融机构等并存的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隶属于行政院。当地一般银行有: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国输出入银行、台湾银行、台北市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第一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华侨商业银行、世华联合商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和高雄市银行共16家。其中有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机构,如交通银行;有官办性质的机构,如中国输出入银行;有合营性质的机构,如世华联合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小企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主要办理基层金融业务。此外,还有其他金融机构,如邮政储金汇业局、信托投资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等。现行机构中,除中央银行外,都办理一定的金融业务。 台湾中央银行1961年7月1日正式复业,开始隶属于总统府,从1979年起改属行政院,其资本由国库拨付。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采取立法、监察、行政三权分立制度。中央银行设理事会、监事会和总裁。理事会是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对有关政策、计划及其它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或核定。监事会是中央银行的检查机构,对本行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货币发行情况、帐目及决算进行检查、稽核或审核。总裁综理行务,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中央银行为办理事务,还设有业务局、发行局、外汇局、国库局、金融业务检查处、经济研究处、秘书处和会计处,作为具体执行机构,直接受总裁的领导。中央银行的业务是调节金融、发行货币、调度外汇、经理国库。业务对象是政府机关、银行及所有办理授受信用的金融机构、国际及国外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是促进金融稳定、健全银行业务、维护对内及对外币值的稳定、协助经济发展。目前,中央银行未设置分支机构,但依据《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在理事会决议且行政院核准后,可以设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