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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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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五院之一,为台湾最高行政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政务委员若干人。院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任命;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行政院”由院长综理事务。下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经济、交通等部,蒙满、侨务等委员会,及生计处、新闻局、人事行政局等机关。“行政院”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须向“立法院”提出并接受质询;认为对“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有异议难以执行时,可以经“总统”同意将该决议案送请其复议。如复议案经2/3立法委员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即应接受或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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