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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分税制

台湾省按照税源分立、同税分成和补助金划分,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台湾现行分税制的具体状况是: 1.“中央”税 (1)本身课税: ①所得税——在省,“中央”得80%;在市,“中央”得90%。②遗产与赠与税——在省,“中央”得20%;在市,“中央”得70%。③印花税——在省,“中央”得70%;在市,“中央”得80%。④关税、货物税(包括矿产税)、盐税、证券税、区矿税、临时税。 (2)分成税: ①土地税——由市分得30%。②使用牌照税——由市分得30%。③营业税——由市分得30%。 2.省税 (1)本身课税: ①土地税——省得20%。②营业税——省得50% 。③特产税。④使用牌照税。⑤临时税。 (2)分成税: ①所得税——省得10%。②遗产与赠与税——省得20% 。③印花税——省得10%。 3.院辖市税 (1)本身课税: ①营业税——市得70%。②土地税——市得70%。③土地改良物税(房屋税)。④契税。⑤屠宰税。⑥筵席及娱乐税。⑦使用牌照税。⑧临时税 (2)分成税: ①所得税——市得10%。②遗产与赠与税——市得30%。③印花税——市得20%。 4.县税 (1)本身课税: ①土地改良物税(房屋税)。②契税。③屠宰税(20%由省统筹分配)。④筵席及娱乐税。⑤其他特别税。⑥临时税。 (2)分成税: ①所得税——分得10%(其中一半由省统筹)。②遗产及赠与税——分得60%。③印花税——分得30%(其中一半由省统筹)。④土地税——分得80%(其中20%由省统筹)。⑤营业税——分得50%(其中20%由省统筹)。⑥使用牌照税——分得90%(其中30%由省统筹)。 上述各税划分的理由如下: 1.所得税具有确定性、弹性及全国性特点,所以划归“中央”。 2.遗产税征管方便,并且为了避免纠纷和重复征收。 3.印花税由于是贴用印花税票的方法纳税,如果划归地方,则同一凭证到处贴税票,对商业不利,而且会出现伪造税票及偷漏税现象。 4.关税有保护政策的作用,具有全国性,所以划为“中央”税。 5.货物税由于货物行销全台湾省,划归“中央”可避免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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