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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税

台湾对销售货物或劳务、进口货物征收的流转税。1986年以前的营业税为多环节重复课征,包括制造、批发、零售各阶段分别征收。1986年4月1日起实行“新制营业税”,即将原来多阶段课征的营业税,与部分货物税及统一发票总缴的印花税合并而成的按照每一环节增值额课征的“加值型营业税”。现行的营业税就是修正后的“新制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凡在台湾境内销售货物、从事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人,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人;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台湾地区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具所销售劳务的买受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营业人的不同分为两类:1.一般税额计算的营业人,其应纳税额为按每月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余额。“销项税额”指营业人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按销售额依照规定税率向购买者收取的税额;“进项税额”指营业人购买货物、劳务、固定资产及支付费用时,按买进价依规定税率计算的营业税税额。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开具统一发票,分别载明销售额及税额,据以抵扣进项税额。每月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余额,为正数时为应纳税额;为负数时为“溢付税额”。2.按特种税款计算的营业人,即银行保险业、夜总会、酒家及有女性陪侍的酒吧、咖啡厅、小规模营业人等,以其每月的营业总额乘以规定的征收率,即为当月应纳营业税额。营业税的税率也依营业人的不同而不同。1.一般税额计算的营业人,其适用税率最低的为5%,最高的为10%。2.按特种税额计算的纳税人,适用5档税率。最低税率为0.1%,是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上承销农产品或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营业人;实行查定征收的一般小规模营业人,税率为1%;金融、保险、信托、典当业,税率为5%;娱乐业,如夜总会、有音乐节目的餐饮店,税率为15%;酒家及有女性陪侍的茶室、咖啡厅、酒吧,税率为25%。 3.进口货物的营业人,按照关税完税价格加港工捐及商港建设费的总额适用5%的税率。按一般税额计算的营业人进口供营业的货物,除乘人小汽车外,在进口时可免纳营业税,待进口销售时再按销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的减免税分为两类:1.完全减免,即零税率。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包括外销货物及与外销有关的劳务;免税商店销售给过境或出境旅客的货物;销售给免税出口区内的外销事业、科学工业园区内的园区事业、海关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半成品等;国际间的运输等。2.仅对本环节增值额的免税。包括出售土地;供应农田灌溉用水;医院、诊所、疗养院提供的医疗劳务、药品、病房住宿及膳食;渔民销售其捕获的鱼类;农民销售其收获的稻米、面粉及碾米加工;金条、金块、金片、金锭及金币等。由于这种免税是指营业人销售某一特定货物或劳务免税,或将货物和劳务销售给某一特定对象免税,而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只对本环节增值额免税,而不是完全的免税。因此当营业人认为免税对其不利时,可以申请放弃适用免税规定,经核准后3年不得变更。营业税的征收,自1988年7月起改为逢单月报缴,即两个月报缴1次,属于适用零税率的仍以1月为限。对于溢付税额的处理,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凡适用零税率的,都以退税方式处理,其余都采用留抵方式,即留抵次月应纳税额,如次月离抵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续留抵,不限制留抵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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