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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增值税

台湾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始征于1986年。亦称台湾“营业加值税”。其征税范围涉及到工业、商业批发和零售、服务业及进口产品。该税的纳税人是在台湾境内从事有偿物品转让、提供劳务及进口商品者。对出口商品、国际客货运输事业等免税。基本税率分5%至10%数档,另有1%和15%两档特别税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对用于免税交易的物品和劳务,以及营业人自用的货品及劳务等,规定不得列作计算抵扣增值税的项目。现行台湾增值税把小型工商业户排除在增值税的范围之外。经营单位中约有60%是小型工商业户,缺乏簿记能力。为了简化增值税的管理,采取了特别的制度,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后,估算出小型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总额,并按1%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这就免除了小型工商业户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负担,是顺利地推行增值税的关键因素。从1988年起,在零售环节实行价内计税的办法,允许增值税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包含在销售商品的价格中,并将纳税申报期由1月1次改为两月1次,但对实行免税的出口商仍可以继续1月1次提出纳税申报,以保证他们按照税法的规定要求1月1次退还出口商品上游环节所交纳的税款。为使高级税务职员处理增值税管理事务更加全面,建立了增值税计算机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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