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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价税

台湾土地税的一种,是对除征收田赋土地以外的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的。地价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土地公有或共有的,为管理机关或管理人;分别共有的为各共有人;纳税义务人行踪不明或土地权属不明或无人管理的,由土地使用人代缴。地价税按照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在每一地区内的地价总额累进课征,实行6级超倍累进税率。起点地价为各地区城市土地七公亩的平均地价,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的,适用最低税率10‰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地价20倍以上的,适用最高税率55‰。地价税还有一部分比例税率,如自用住宅用地都市面积在3公亩、农村面积在7公亩以内的,按5‰征税;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间按10‰征税;应征空地税的土地,在基本税率前提下加征2至5倍的空地税。地价税的减免措施包括:供公共使用的土地、政府无偿配供平民居住的房屋的用地、名胜古迹用地免税;私立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立公园及体育场馆的用地分别给予减免。地价税每年征收1次。土地所有权人在公告申报地价期限内,自行申报地价,地政机关办理规定地价完毕后,编制地价税总归户册,送当地税捐稽征机关依据申报地价征收地价税。纳税义务人接到应税通知单后30日内,向指定公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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