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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遗产税

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财产转移别人时,就其财产价值所课征的一种税。纳税人原则上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以继承人或受赠人为纳税人;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以选定的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范围是:(1)经常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死亡时就其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2)经常居住在台湾地区以外的公民及外国人,死亡时在台湾地区遗有财产者,就其在台遗产征收遗产税;(3)遗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及被继承人死亡前三年内赠与其配偶或其各顺序继承人和配偶的财产,减除各项扣除额后,就其净值计算征税。不计入遗产总额的款项:(1)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和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服公营事业的财产;(2)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的图书、物品,经继承人向主管机关声明登记的;(3)被继承人自己创作的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及艺术品;(4)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总价值在新台币45万元以下部分;(5)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额、公教人员或劳工保险金及互相金;(6)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所继承的财产已纳遗产税的。应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的款项有:(1)被继承人有配偶的,可扣除200万元;(2)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抚养的顺序继承人的,每人可扣除25万元;(3)遗产中的农业用地,由继承人或受赠人继续经营农业生产的,扣除土地价值的半数;(4)被继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内继承的财产已纳遗产税的,按年递减扣除80%、 60%、 40%及20%; (5)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以40万元计算;(7)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遗产税实行1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2%,最高为60%。纳税方式是由纳税人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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