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伐军攻占湖北后的武汉罢工潮
1925年,湖北全省遭受严重旱灾,物价上涨,百物昂贵。因大批灾民流往武汉,致使武汉三镇的失业工人人数超过在业工人的2倍以上。由于生活费用程度日增,而工人工资大多是二、三年前的水平,加之吴佩孚卷土重来,滥发军需兑换券,横征暴敛,市面恐慌,广大工人的生活苦不堪言。1926年9月北伐军攻占武汉后,伴随着各级工会组织的相继建立,有关增加工资、缩短工时、改善劳动条件等经济方面的要求日渐增多。中外厂商无法接受工人的要求,遂多以关闭工厂来对抗。这样,武汉的劳资纠纷越来越激烈。在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武汉三镇工人掀起了猛烈的罢工运动。从1926年10月至1927年3、 4月间,工人罢工达300余次。其中烟厂、邮务、洋务、印刷、海员、水电、蛋厂,以及湖北布、纱、丝、麻工会、机械工会、武汉装订木刷工会、武汉店员总工会等的经济斗争都取得了胜利。通过斗争,武汉工人的工资普遍得到增加,低工资的工人提高了1倍左右,较高工资的工人提高了二至三成。劳动时间一般缩短到10小时以下,最多不超过12小时,少数工厂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并废除了资本家和雇主任意打骂工人的特权,争得了工人自由参加工会和革命活动的权利。 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罢工斗争的领导,解决劳资间的纠纷,湖北省总工会于1926年11月成立了劳资争议委员会。规定“凡要求向资方提经济条件者,必须送省总工会劳资争议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向资方提出”。省总工会还参加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成立的湖北劳资问题临时委员会和汉口特别市党部发起组织的汉口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专门对工人的工资、待遇、工时及学徒等问题,制定出了一套仲裁的标准,并依此解决了100余起劳资纠纷。上述这些组织的建立,以及相关措施的制定,既支持了工人群众的合理经济要求,又有利于纠正某些基层工会组织的过高要求和盲目行动,推动了武汉工人运动更深入的开展。(张苹) 各县或独立市工会组织法大纲1926年11月由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共有16条内容,明确规定:各县或独立市每一职业或产业的工人人数在200人以上者,可以单独组织该职业或产业工会;不足200人的,则可组织一个支部。由县或独立市的各业支部及工会,共同组织县或独立市总工会,设执行委员会,由5至15人组成,推选委员长1人,常务委员数人。执行委员会下设文书、组织、宣传、财务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