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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法律地位

澳门自16世纪起被葡萄牙占领,成为其殖民地。1960年6月,总协定通过决定,同意葡萄牙参加总协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以便葡萄牙在“迪龙回合”之前进行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谈判。1962年5月6日,葡萄牙正式加入关贸总协定。在加入议定书中规定,葡萄牙代表所有葡属关税区域接受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澳门作为葡属殖民地,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6条第5款(a)的规定:“凡接受本协定的政府,应代表本国领土及其负有国际责任的其它领土而接受本协定”,因而总协定也适用于澳门。1975年,葡萄牙正式代表澳门接受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MFA),并分别于1978年11月、1982年6月、1987年1月先后代表澳门续签了该协议的延长议定书。澳门因此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下纺织品委员会的活动。在东京回合中,葡萄牙接受了“技术贸易壁垒协议”,(标准守则—和“民用航空器协议”,由于葡萄牙在接受这些协议时,对协议的适用范围没有提出任何保留,因而这些协议同样适用于澳门。上述事实表明了澳门过去在关贸总协定中非独立缔约方的法律地位,澳门之所以适用关贸总协定是因为葡萄牙代表客观存在加入了总协定。最近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在澳门的积极努力和中葡双方的积极配合下,澳门与总协定缔约国达成谅解,澳门自1991年1月11日起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声明确认,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澳门”的名义继续被视为总协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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