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起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设立的工作机构,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它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人士和专家48人组成。自1988年10月起草工作开始以来,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了七次全体会议,13次主任委员会议,50次专题小组会议。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将根据我国宪法第31条和中葡《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对澳门问题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本着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澳门的稳定和繁荣的原则,在广泛征询听取澳门各界同胞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和进行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8年8月29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设主任1人,姬鹏飞为第一任主任;副主任10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总共委员48人。1988年10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研究并确定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大体规划和步骤,以及起草委员会如何进行工作。会议决定1993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次全会(1989年5月)通过了起草委员会工作规则。三次全会(1989年11月)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划分起草基本法的专题和成立专题小组。四次全会(1990年6月)主要议题是审议各专题小组提交的工作报告。五次全会(1990年12月)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征集和评选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办法》。六次全会(1991年4月)重点讨论了政治体制、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法条文和附件。七次全会(1991年7月)讨论并通过关于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开展征询工作的决定,这标志起草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