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澳门的基本政策
是1987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提出来的。主要内容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2.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可以留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任用或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某些公职。4.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和迁徙、罢工、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财产所有权等各项权利和 自由。5.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 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澳门特别 行政区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 还可使用葡文。6.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同葡萄牙和其 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在 澳门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 居民的利益将依法得到保护。7.澳门特别行政区可 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 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 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签发出入澳门 的旅行证件。8.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 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资金进出自由。澳 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 自由兑换。9.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 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10.澳门特别 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 持。11.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12.上述基本 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所作的具体说明,将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