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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侵占澳门与中葡《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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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古称濠镜澳,地势三面环海,属广东香山县管辖。1553年,葡萄牙人谎称“水湿贡物”,要求上岸借地晾晒,并以贿赂的手段得到了中国地方官的允许,于是葡萄牙人开始在澳门租地搭棚,存放货物,每年向中国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租金4年后,葡萄牙人竟在澳门建筑房区,设官置吏,遂使澳门为葡人长期盘踞。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国力日衰,葡萄牙遂开始谋求正式吞并澳门。1843年,葡萄牙向清政府提出免除租金,被清政府拒绝。1849年,澳门葡萄牙总督亚马留公然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关闭清政府设在澳门的粤海关办事处,驱逐清政府在澳门的官吏,对澳门实行殖民统治。不久,葡萄牙澳门当局又拒绝向清政府交纳租金,并不断扩大占领区域。为了使对澳门的占领“合法化”。葡萄牙派遣公使基玛良士于1862年来华,提出议约要求,处于内外交困之中的清政府府企图妥协了事,与葡萄牙达成一项条约,给予葡萄牙与英、法等国同样的在华特权,对澳门不再收租,但中国在澳门恢复官衙。但在1864年换约时,清政府发现条约的法文本与中文本有重大不同,按法文本,澳门就成了脱离中国的独立地区,于是清政府拒绝签字批准。1880年,1883年中俄、中法关系紧张时,葡萄牙又几次想割占澳门,均未得逞。1886年,清政府派江海关道邵友濂和担任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去香港与英国香港当局会商防止鸦片走私与征收厘金事宜。但是,英国香港当局表示“这类办法必须以澳门同样接受为前提条件,若澳门不照办,香港亦必不允。”这样,迫使清政府不得不与葡萄牙进行交涉,为葡葡牙对清政府实行讹诈提供了机会。为了与葡萄牙交涉,清政府授权赫德派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的税务司、英人金登干赴里斯本。清政府指示金登干,对澳门及拱北中国只同意由葡人租赁治理而非割让。1887年3月26日,由金登干代表清政府与葡萄牙外交大臣巴罗果美因签订《中葡会议草约》四条:(1)在北京即议互换(1862年)修好通商条约;(2)清政府允葡国“永驻管理”澳门;(3)未经中国允许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4)葡国允许洋药征税防止偷漏办法,按英国在香港办法办理。1887年11月,葡萄牙前澳门总督、新任驻华公使罗沙到达北京,12月1日,罗沙与清政府代表奕劻、孙毓汶正式签订了中葡《北京条约》。关于澳门的地位,条约沿用了“会议草约”中的条款,中国丧失了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同时,葡萄牙也取得了其他侵略国家在中国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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