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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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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解决澳门问题的文献。1987年4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主要内容是,两国政府声明,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仔岛和路环岛,以下简称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 3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在此之前,葡萄牙共和国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继续促进澳门的经济发展和保持其社会稳定。联合声明还阐述了我国解决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是:一定要在本世纪末,即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并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持澳门的稳定和发展;恢复行使主权后,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在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我国对澳门的基本政策,包括:收回澳门后,根据我国宪法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澳门当地人自己管理;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保持独立,并可自行制定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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