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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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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要设立专门的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依照澳门现行法律来理解,检察职能首先是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并参与诉讼。其他还包括:在诉讼事务中代表国家、澳门地区和有关政权实体,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的和不知名的缺席关系人;对劳动者及其家庭在维护社会权利方面给予司法援助;监督法院审判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促进判决的执行;领导刑事侦查,促进和协调预防犯罪的行为;对各种立法、行政和其他规范性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监督刑事警察机关和司法辅助机关的工作;对破产、清盘及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干预;就当事人双方串通以规避法律或公然违法的行为提起控诉等。检察院还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充分的自主决定的权力,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灵活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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