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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税制

实行于我国澳门地区的税收法律制度。其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60年代,葡萄牙“四二五”革命以前,澳门作为葡萄牙的一个海外殖民地,没有独立地税收制度,一切遵循葡萄牙税法。1974年“四二五”革命以后,葡萄牙政府对澳门的政策作了调整。1976年葡萄牙政府颁布了《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澳门是葡萄牙管制下的中国领土,澳门拥有行政、经济、财政和立法自主权。同时葡萄牙政府还颁布了《澳门组织章程》,确定澳门的独立地位并规范其内部政治制度。该章程第2条明确规定:(1)澳门地区为一内部公法人,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和立法自主权;(2)澳门政府有其本身之债权与债务,并按照有关法例负责其行为及和约所引起之债务与负担,政府有权处理其财产和收入;(3)澳门立法会有权负责制定税收制度之基本要素,每种税项之课税主体与客体、税率,以及有关税务豁免和其他有关之税务优惠进行立法。这些立法规定使澳门税法进入了相对独立的阶段。澳门政府获得财政自主权之后,开始结合澳门实际,进行税制改革。1977年至1978年间,修订了一系列税务规章,主要包括《职业税章程》、《营业税章程》、《都市房屋税章程》和《所得补充税章程》等法例。1999年12月20日,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澳门原有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作出修改外,予以保留。”在财政税收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第10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和其他税务事项。专营税制另行规定。”目前,澳门税制主要源于一系列的税收章程:《职业税章程》、《营业税章程》、《都市房屋税章程》、《所得补充税章程》、《印花税规章》、《消费税章程》、《遗产及赠与税规章》和《物业转移税规章》。税种体系由各种按收益,财产或财富及资产,劳务及消费课征之税项组成,计有17个税种:营业税、职业税、房屋税、所得补充税、物业转移税、专营税、继承税、旅游税、印花税及消费税等等。税制简单税率低平,是澳门税制的主要特点。澳门一直是亚洲国家和地区中税率最低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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