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政制
澳门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并沦为其殖民地。1975年,葡萄牙宣布“非殖民化”政策,将澳门视作葡萄牙管理下的一个“特殊地区”而不再是殖民地。按照葡萄牙宪法和1976年3月颁发的《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澳门政府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和立法的自治权,而葡萄牙总统仍掌握任免澳门总督及支配澳门对外事务和防务的权力,澳门司法行政仍由葡萄牙法律管制。澳门地区的管理机构为澳门总督及立法会,咨询会附属于澳督而工作。澳门现行的政制,基本上是一个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行政权(执行权)的代表是澳门总督,立法权的代表是立法会,司法权的代表则是澳门法院及检查官公署。(一)澳门总督。简称澳督。澳门政府最高长官,葡萄牙总统和葡萄牙主权机构在澳门的全权代表。其官职相当于葡萄牙政府的部长。澳督由葡萄牙总统任免并授予职权。在委任之前,预先向澳门居民咨询,一般任期四年。在葡萄牙国总统更选时,澳督须由新总统委任。澳督对总统负责。澳督领导澳门政府,签署澳门的法律法令,并命令颁布实施,否则该法律文件无效。澳门地区同外国的关系,订立国际性协议或协约以及对外安全事宜,代表澳门的权力属于葡萄牙总统,但总统可以委托澳督处理。澳督通过法令行使立法权和执行权,附属于澳督的咨询会发挥咨询和协助作用。澳督缺席时,由保安部队司令担任护都职务。澳督停止其职权时,政务司仍继续执行其职务,直至有代替为止。澳督负有澳门地区治安责任,通过保安最高委员会,制定及协调澳门地区治安的指导方针。(二)立法会。澳门政府立法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制定法律,尤其是关于公职职权与薪酬、市政机构、税务、税务豁免与优惠等制定方面,以及地区行政区划的订定、经济发展总规划的通过、澳门经济财政与社会政策总计划的订定、对总督借入款项及办理其他信贷活动的通过,修订澳门组织章程的建议等都属立法会的职权。立法会由17名议员组成,其中6名由直接选举及普遍选举选出,6名由间接投票选出,其余5名由澳督指定。议员任期4年。立法会设主席及副主席各1人,在议员中以秘密投票方式产生。澳督得参加立法会议,但无表决权。由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及法制,必须送澳督签署颁布方能生效。如澳督不同意,退回立法会重新讨论,再表决时若有2/3以上的议员坚持,澳督则不得拒绝颁行。(三)咨询会。澳门政府的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总督提出的一切有关澳门地区的行政事宜提供意见。包括制订本地区经济繁荣的一般性计划草案和制订本地区经济、社会及财政发展的一般性路线(总纲)。咨询会由选任委员5名、官守委员3名、委任委员2名组成,澳督兼任咨询会主席。咨询委员任期4年,享有立法议员同样的权力与利益。(四)政务司。澳门总都领导下协助其某一方面工作的官员。按照《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政务司人数不得超过5名,由澳督提请葡萄牙总统任免,并由澳督授予职权。其职级相当于葡萄牙政府的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