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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税制概况

澳门地区采取的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其制点是:税种少,税率低,固定税率多,税率的确定具有“弹性”,税负轻,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除职业税与所得补充税有关联之外,采取分项课征办法等。 澳门现行税制中规定征收的税种只有14个,其中属于直接税的税种有8个:1.专利税,又可细分为幸运博彩专利税、赛狗专利税、赛马专利税、回力球专利税、白鸽专利税、电讯专利税等。2.纯利税,也称“补充所得税”。3营业税。4.业钞税,即房屋税。5.转移税,物业(房产地)转移税的简称。6.职业税。7.赠与税。8.遗产税。属于间接税的税种有6个:1.印花税。2.消费税,即进口税。3.旅游税。4.彩池税。5.枪械税。6.旅客离境人头税。上述税种中,赛狗专利税、白鸽专利税、彩池税、枪械税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制中没有或少见的。 澳门税制中有很多税种采用固定税额形式。例如,营业税对所有行业均按定额纳税;职业税对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职业者,根据其职业性质的不同规定差别固定税额;枪械税及部分专利税、印花税等也实行定额税率。 澳门地区税率的确定具有“弹性”特点。例如,各种专利税和彩池税的税率并不是由澳门的立法部门来制定,而是由政府与有关经营专利事业的团体及公司直接进行磋商,以“合约”形式确定。 在澳门政府的各项税收收入中,至80年代后期,直接税的收入已超过了70%。澳门主要直接税的基本原则为:1.分开征收。除职业税与所得补充税有关联外,采取分项课征办法;2.除营业税在年初预缴外,其余三种即职业税、房屋税、所得补充税均采取事后计缴办法;3.贯彻公平原则,除房屋税采取比例税率外,其它三税都采用累进税率计算,务求做到所得多的多征,生意兴旺和规模较大的多负担税款;4.采用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无论是否居民都要就来自澳门的收益课税;5.同一税源,不重复课征直接税收入1985年为7. 08亿澳门元,1986年为7. 83亿澳门元,1987年为10. 25亿澳门元,1989年达13. 9亿澳门元,占澳门地区财政收入的45%,占税收收入的近80%。 从澳门税制的收入结构分析,专利税一直是澳门各税中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其收入主要来自对娱乐业的征收。例如,1989年澳门征收的各种博彩专利税收入约占当年直接税收入的70%。若再加上旅游税、彩池税等收入,则该年度澳门来自娱乐业和旅游业的税收约占其税收总收入的60%、财政收入的35% 。 澳门政府仅对来源于或位于澳门地区境内的所得(收益)或财产征税,采用单一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此外,按照澳门现行税制,纳税人在澳门地区承担的税负也只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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